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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须知及待遇享受

发布于 2023-09-05

一、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5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文件精神,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大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港、澳、台籍大学生)均纳入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享受户籍地政府资助参保的除外)。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医疗保险制度,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资资金,能够化解疾病风险,促进身心健康,对在校大学生有较全面的保障。

2、学生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当年成都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等8部门下发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

4、待遇享受有效期:

新生:入学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其他年级学生: 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

(一)门(急)诊待遇:校医院为我校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门诊治疗的首诊医院。我校参保大学生门诊治疗时应先到校医院就诊,其报销比例如下:


报销比例

最高限额

普通门(急)诊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

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 ,个人负担40%

500元/年

外伤门诊

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部分报销90%

800元/年

“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

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支付比例为70%

高血压 200元/年

糖尿病300元/年

门诊特殊疾病

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温馨提示: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或校医院条件限制,经校医院同意,办理转诊手续后可转诊到以下指定上级定点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当次治疗费用纳入门诊报销。

转诊上级医院名单:

1

四川大学华西附一医院

6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限中医)

2

四川大学华西附二医院(限妇科)

7

成都市传染病医院

3

四川省人民医院

8

成都市结核病医院

4

四川省第二人民医院(限肿瘤专科)

9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限精神病专科)

5

四川省骨科医院(限骨科专科)

10

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

(二)住院待遇:

参保大学生在本市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即可办理结算。

备注: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项目险种

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起付线

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

上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贫困学生的起付标准再降低50%

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封顶线

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无封顶线

40万元

报销比例

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

单次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金额:0-5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0%;5000以上—2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5%;20000以上—5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90%;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6%。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报销:

0-1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77%;

10000元以上-3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80%;

30000元以上-5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85%;

50000元以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90%。

报销序列

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三)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大学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门诊检查费、生产费和新生儿护理费用按定额支付,金额如下:


妊娠期间门诊检查费

生产

新生儿护理费

正常生产

剖宫生产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400

1000

1400

100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1200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