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后勤管理服务“精细化、精准化、精益化”水平

温江西财海峡新城幼儿园章程

发布于 2023-01-01


(2019年9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性质、宗旨、目标和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温江西财海峡新城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西南财经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办园性质为自愿举办的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目标。

本单位宗旨:面向未来,追求卓越,服务社会,全面育人。

本单位目标: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确保保教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单位审批机关为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和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195号(海峡新城一期内),邮政编码:611130。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壹拾万 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

(二)办学层次及形式:实施全日制学前教育;

(三)招生对象:西南财经大学校内及周边社区2-6岁学龄前身心健康的适龄幼儿;

(四)办学规模:6个教学班,分设托、小、中、大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管理体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幼儿园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幼儿园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5人组成,由举办者(出资人)或其他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园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修改、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时。

(四)  章程的修改;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本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董事协助董事长开展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策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决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董事会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不设立监事会,但设监事成员1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董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董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三)审议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董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曾立新。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单位在确保相应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促进单位发展的基础上,依法取得办学收益。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行要求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26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7年9月26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到5人,实到5人,实到人数超过理事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5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