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坚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心相关规定。 第二条 食堂实行卫生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 第三条 食堂操作间卫生要求落实到人,做到操作间卫生无死角、无积水,地沟盖无油污,地面无杂物、积水。每周大扫除一次。 第四条 食堂墙壁、屋顶经常打扫,要求无污垢、无蜘蛛网、无灰尘。 第五条 门窗干净,玻璃明亮,纱窗关闭,无灰尘油垢,电扇、灯具现本色。 第六条 所有操作台、放物架要求洁净,所有水池要求无泥沙,无脏垢及异味。 第七条 各种炊事机械及小型用具(如盆子、菜筐、周转箱)位置固定,摆放整齐,清洁卫生,做到无油污、杂质,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八条 做饭、炒菜的锅铲、饭菜瓢要保持干净,无油污,无杂质,一律放在指定地点,不得挪做他用。 第九条 各类蔬菜加工必须严格遵守一摘选,二清理,三清洗,四切配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洗完的菜,不得含有泥沙、杂物,并用盛器装好放置在菜架上,不得在此后的任何程序中落地。 第十一条 出售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熟食用具,不得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第十二条 冰箱中存放的食品要生、熟分开,半成品成品分开。 第十三条 冰箱内要求清洁、无血水、无臭味、无积霜,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帽及口罩。开餐前洗手,大小便先更衣后洗手。 第十五条 食堂、餐厅每学期对在岗员工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中心领导不定期的对食堂卫生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制订于2002年12月3日,经饮食服务中心部门工作会讨论通过执行。本次修改为第4次修改,经饮食服务中心部门工作会2016年3月1日讨论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