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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发布于 2016-05-12

第一条 食堂及餐厅设立专门的留样盒、留样杯、留样保鲜柜。

第二条 食品留样盒及留样杯上注明餐次(早、中、晚),加封条分隔存放,禁止混装。

第三条 食堂及餐厅须设立专人进行食品留样工作。

第四条 留样人员应对留样盒、留样杯及夹取留样食品的用具进行消毒后,方可进行食品留样。

第五条 留样人员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做好三餐留样,留样完毕后,管理人员、留样人员在记录本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餐厅大型宴会、接待时须对食品进行留样处理,并在记录本上记录接待人数、类型、时间。

第七条 留样人员对每种菜品进行留样时,留样量须保持100-250克。

第八条 每餐留样存放时间须在48小时以上。

第九条 留样的食品存入冷藏柜时须加锁封存;入柜时留样人员应检查留样柜是否正常运行,如遇故障立即上报维修。

第十条 留样记录本由食堂、餐厅统一管理,保存期限为两年;两年后经中心同意,方可进行销毁。

第十一条 本制度制订于2004年4月12日,经饮食服务中心部门工作会讨论通过执行。本次修改为第3次修改,经饮食服务中心部门工作会2016年3月1日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饮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