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后勤管理服务“精细化、精准化、精益化”水平

后勤服务总公司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于 2016-05-12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预防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包括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安全责任和安全应急措施。

第三条 总公司各部门具体落实国家、学校和总公司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 总公司各部门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的行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总公司各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和国家、学校和总公司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相冲突。

第五条 总公司各部门根据行业和工作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创造必要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

总公司各部门用于安全的专用器材和设施,不得挪作他用;不具备安全生产和工作条件的,要及时改进和完善。

第六条 总公司对各部门实行风险控制考核。总公司根据各部门不同的行业特点,确定风险点和风险系数。对于安全控制好的部门,年度给予风险管理奖励。

总公司各部门根据不同的风险点分类控制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安全巡视制度。总公司各部门定期对本部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总公司不定期对各部门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制度的落实和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总公司各部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事项要及时报告。

第八条 各部门要加强安全重点岗位、重点行业和重要场所的管理。

第九条 加强安全档案管理。各部门在进行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对重要安全事项(如:消防周志、消毒记录、留样记录、检查记录、管制设备运行记录等)的文字记载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条 加强安全知识培训。各部门定期、分项目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安全培训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总公司各部门根据自身行业特征和安全风险控制点,有针对地制定培训计划和安排培训进度。培训形式包括安全制度学习、专家讲座和现场演练。

第十一条 总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控制措施。

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

特种行业和管制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格证书。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有关的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安全责任分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操作责任。管理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岗位操作人员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负有安全操作责任。

第十三条 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各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根据管理人员的具体分工情况,细化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总公司各部门要根据管理要求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每个人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重要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签定后方可上岗,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纳入总公司年度考核。由于主观管理原因造成的安全管理事故,按照总公司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由于客观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相关人员予以免责。

第十六条 总公司各部门根据自身行业特征和安全风险控制点,有针对地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应急预案包括应急事项、报告程序、处理程序、事故调查程序。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演练,并做好应急情况下的人员分工和应急物资准备。

应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处理必须严格按照预案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07年7月10日后勤服务总公司办公会制订,经2016年3月21日后勤服务总公司办公会第1次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企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