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后勤管理服务“精细化、精准化、精益化”水平

饮食中心卫生检查制度

发布于 2016-06-12

第一条 中心应根据行业要求对食堂、餐厅制定卫生检查、监督、考核管理体系及相应的卫生管理标准,确保食堂、餐厅卫生、干净、整洁、明亮。

第二条 食堂、餐厅划分卫生责任区域,并设专人负责落实。

第三条 食堂卫生员应每周不定期对食堂、餐厅的环境、餐用具、设施设备的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做好卫生检查记录。

第四条 食堂卫生员应实事求是地对食堂、餐厅的卫生检查结果进行内部通报。食堂、餐厅应根据通报的检查结果和相关要求,及时进行落实和改进。

第五条 卫生检查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卫生大检查,对存在的卫生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纳入当月绩效考核。

第六条 所有检查资料须食堂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交中心办公室存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 本制度制订于2002年12月3日,经饮食服务中心部门工作会讨论通过执行。本次修改为第4次修改,经饮食服务中心部门工作会2016年3月1日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制度由饮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