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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于 2023-0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一)组长:学校校长(第一责任人);

(二)副组长:学校分管卫生工作副校长;

(三)成员: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保卫处、研究生院、校团委、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分党委书记;

(四)职责:研究部署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校医院,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校医院院长。

第三条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防控工作小组

(一)组长:校医院院长;

(二)副组长:校医院副院长;

(三)成员:校医院各科室负责人;

(四)职责: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控报告、日常防治措施落实和早期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登记确认与划分

第四条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疾病以及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或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因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造成人员死亡;

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及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区)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在成都市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99人,无死亡病例;

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或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鉴于学校卫生事件涉及学生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IV级突发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六)成都市或四川省内其他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四件,学校在省(市)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告

第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一)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和传染病流行期晨检制度,掌握学生身体状况,对患传染病学生,应及时督促到医院就诊;

(二)校医院对就诊师生疾病分类进行监测、跟踪,对疑似突发事件进行分析与研判,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所属区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公共卫生情报,及时对本区域公共卫生情报进行通报,对学校公共卫生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防控措施,做好预防工作;

(四)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开展演练活动,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与实战能力。

第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进行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校内各单位;

责任报告人:校医院医务人员、各单位指定的信息报送人。

(二)报告时限及程序

初次报告:各单位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第一时间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审定后向教育部、省教育厅、所属区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初次报告(报告时限2小时内);报告内容:(必报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伤害人数;(选报内容)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进程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事发单位和校医院处置工作组每天向领导小组报告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学校每天向教育部、省教育厅报告。报告内容:事件控制情况(丢失的有害物资查找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学校将事件处理结果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四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与日常预防措施

第七条  应急反应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按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与部署,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三)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通知有关人员停止使用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或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四)联系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情绪;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取样留,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六)按照卫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七)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支持和帮助;

(八)适时通报事件进展,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师生员工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九)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第八条  日常预防措施

(一)学校未发生但接到上级领导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部署和落实学校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发生;

(二)校医院常年开设腹泻门诊与发热门诊,发热门诊与腹泻门诊按要求设置,严防院内交叉感染。开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专线:87352394(光华),87092394(柳林);

(三)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做好登记,发现同食同病或同寝同班两例或两例以上腹泻或传染性疾病、不明原因肺炎等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报告;

(四)落实院内感染控制措施,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加强消毒隔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做好车辆、人员、消毒器械、个人防护用品及流调采样物品等的应急准备;

(六)加强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七)加强校园管理,做好环境卫生,做好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杀虫工作,

教室、寝室、活动场所保持通风换气,加强饮食卫生的管理和卫生监督;

(八)校医院多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师生员工防病意识;

(九)学校各部门落实晨检与因病缺勤、缺课登记报告制度,发现不明原因发热、腹泻,应督促到医院就诊,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十)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防控工作情况。

(十一)校内各单位应与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沟通联系。

第五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与恢复

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三)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问题、存在的隐患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再发生;

(四)因传染病导致的集体停课,须对公共场所进行终末消毒,方可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须恢复健康并经相关部门提供复学证明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突发事件的,其水源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预案于2003年11月19日经西南财经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2015年12月18日第一次修订。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预案由西南财经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